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诉被告覃**、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覃**、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280元,共计50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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