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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开通一个专用于发布海外代购的微信号”lubao529”,该账户对外宣称其叫周*,现在韩国专门从事代购工作。朱某某为取得客户信任,私自下载他人代购图、商品图发布在其朋友圈。2015年3月25日,被害人刘某某使用微信账号”theraliu”添加朱某某微信,双方协商购买”水光针代谢”等20多种微整形的针剂,在朱某某要求下,刘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星尚某栋某房中通过支付宝转账预付11000元货款进入朱某某提供的名为杨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朱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法提供任何产品的情况下,仍要求刘某某付清尾款,并谎称其闺蜜将于2015年3月27日从韩国回长沙将货品带回,并提供所谓的闺蜜电话与微信号,让刘某某与闺蜜联系(即朱某某本人),刘某某在与闺蜜联系后信以为真,于2015年3月26日、31日在其家中向朱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再分别转入14950元、11000元。后*某某多次催促朱某某发货,朱某某多次推诿,刘某某察觉被骗后遂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43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区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及手机微信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支付宝交易记录,赔款收条,谅解书,超声检查报告单,医院生育证明,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提出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

限被告人朱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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