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堵鼎桂与被告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堵鼎桂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就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天**限公司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堵鼎桂撤回对被告湖南天**限公司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