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原告邱**与被告曾*、曾**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在上午9时都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