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原告邱**与被告曾*、曾**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在上午9时都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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