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青养、罗**等与何**、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何**因与被上诉人欧*青养、罗**、欧**、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3)郴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彭**,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欧*青养、罗**、欧**、邝**的委托代理人袁**、宾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民法院(2013)郴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二审诉讼费28715元退还何**、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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