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和德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邝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邝小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7元,退回给上诉人湖南和德信**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