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化县华源红砖厂(反诉被告)诉被告仇**(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化县华源红砖厂(反诉被告)、被告仇**(反诉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化县华源红砖厂(反诉被告)、被告仇**(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化**砖厂撤回对被告仇**的起诉。
准许被告仇**撤回对原告安化县华源红砖厂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安化**砖厂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被告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