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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4)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多次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趁无人之机,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共九辆,价值共计3385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前七笔盗窃都不是事实,系受到刑讯逼供所作的供述。

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第四笔、第五笔、第六笔盗窃事实无具体日期,属于事实不清,不应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趁无人之机,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共九辆,价值共计338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胡*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在长沙**民医院门口,将被害人聂*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056元。

2、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新飞狐网吧附近,将被害人陈*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豪爵铃木牌女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00元。

3、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胡*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火玫瑰KTV附件的巷子内,将被害人隆*停放在此的一辆双枪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00元。

4、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胡*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长盛网吧后门附近,将被害人邓*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豪爵宝逸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432元。

5、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胡*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娱乐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彭*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60元。

6、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胡*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农贸市场门口,将被害人何*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铃木悦酷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25元。

7、2014年8月1日,被告人胡*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新感觉网吧附近,将被害人江*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200元。

8、2014年8月7日,被告人胡*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蓝色网吧附近,将被害人陈*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路虎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65元。

9、2014年8月10日,伙同他人被告人胡*窜至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超光速网络会所附近,共同将被害人刘*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悦星摩托车盗走。在逃离作案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将抓获,被盗摩托车被扣押,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512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2月4日被告人胡*投案自首,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6月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7月27日,被常德**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10日下午13时许,其停放在长沙县榔梨街道超光速网吧附近的一辆黑色豪爵悦星牌女式摩托车被盗,在寻找摩托车过程中,超光速网吧老板告知其小偷已被派出所抓获。

2、证人柳*、杜*的证言,证明两人发现有人在偷摩托车,边向派出所报案,边准备跟踪,当两名小偷各骑着一辆摩托车逃离至该镇土岭小学附近时被截住,公安民警将一名纹身的小偷抓获,并缴获被盗摩托车一辆。被盗的是一辆黑色豪爵女士摩托车。

3、被害人隆*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6月27日21时至22时,被害人停放在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火玫瑰KTV附近巷子里的一辆黑色双枪牌摩托车被盗。

4、被害人江*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证人詹*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日8时许,被害人停放在长沙县榔梨街道新感觉网吧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被盗。

5、被害人陈**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证人高*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7日20时许,被害人停放在长沙县榔梨街道蓝色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路虎牌摩托车被盗。

6、被害人聂*及其妻毛会*的陈述、产品合格证、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5月10日13时许,被害人停放在长沙县榔梨街道的长沙**民医院食堂附近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被盗。

7、被害人彭*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7月初一天下午,被害人停放在长沙县榔梨街道娱乐网吧门口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被盗。

8、被害人陈**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害人停放在长沙县榔梨街道新飞狐网吧附近的一辆红色豪爵铃木新海王星牌摩托车被盗。

9、被害人邓*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害人发现其停放在长沙县榔梨街道长盛网吧后门的一辆黑色豪爵宝逸牌摩托车被盗。

10、被害人何*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害人发现其停放在长沙县榔梨街道农贸市场门口的一辆黑色豪爵铃木悦酷牌摩托车被盗。

11、收据、发票、行驶证、合格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隆*被盗车辆价值2500元,被害人聂*被盗车辆价值7056元,被害人刘*被盗车辆价值4512元,被害人邓*被盗车辆价值5432元,被害人彭*被盗车辆价值2760元,被害人陈*甲被盗车辆价值2700元,被害人何*被盗车辆价值3325元,被害人陈*乙被盗车辆价值3365元,被害人江*被盗车辆价值2200元。

12、辨认笔录,证明被抓获的纹身小偷就是被告人胡*。

13、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胡*作案地点。

1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被盗黑色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已于次日已发还给被害人。

15、(2012)武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犯抢劫罪的到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回执,证明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2月4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6月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7月27日,被常德**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6、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8月10日13时许,作案得手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17、被告人胡*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胡*先后9次盗窃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的第二笔、第四笔、第五笔、第六笔盗窃事实,虽具体时间不清,但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胡*的供述相互印证,盗窃事实足以认定。故,辩护人辩称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胡*辩称受到刑讯逼供,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胡*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退赔被害人聂**损失7056元,退赔被害人陈**损失2700元,退赔被害人隆**损失2500元,退赔被害人邓**损失5432元,退赔被害人彭*损失2760元,退赔被害人何*损失3325元,退赔被害人江*损失2200元,退赔被害人陈**损失3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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