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王**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王**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王**于2015年1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王**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张*、王**共同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