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王**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王**于2015年1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王**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张*、王**共同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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