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周*与被执行人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查明被执行人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一初字第585号
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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