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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有限公司与丰光明、中国工商**张家界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界亘立房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光明、中国工商**张家界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9)张**一初重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5日,原审法院给上诉人张家界亘立房地**限公司送达了湖南省**人民法院下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在交纳上诉费期间内,上诉人张家界亘立房地**限公司未交纳上诉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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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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