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宋*、郭**、宋**、上官顺富、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会军、陈**,被上诉人郭**、宋**、上官顺富及郭**等其五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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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