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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宋*、郭**、宋**、上官顺富、陈**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宋*、郭**、宋**、上官顺富、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会军、陈**,被上诉人郭**、宋**、上官顺富及郭**等其五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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