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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向恒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向恒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2)保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3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的武威宾馆流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保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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