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勇诉被告长沙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13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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