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长沙锦**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锦**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依据,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