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朱**、朱**、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朱**、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朱**因涉嫌集资诈骗已于2014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原告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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