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朱**、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朱**因涉嫌集资诈骗已于2014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原告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