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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新**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58元,减半收取103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29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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