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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有限公司与湖南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61元,减半收取79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931元,原告湖南长大四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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