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贺**、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贺**、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45元,减半收取10072.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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