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成发普睿玛**限责任公司、四川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成发普睿玛**限责任公司、四川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25元,减半收取13912.5元,由原告常**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