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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与被告罗祖情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与被告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雷**的委托代理人韩**,被告罗**及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雷*培诉称:原、被告在2013年开始谈朋友,被告承诺要原告在怀化买房子,装修后就去登记结婚,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出资转账给被告52万多元,并陆续又给其转账169069元,装修又10多万元,还有家具用具家电等总共花费90多万元,现在被告准备贱卖房子卷款逃离怀化,另嫁他人,给原告造成精神巨大伤害和巨额财产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购房及装修款80万元整;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购买金时花园小区房屋的情况;

4、中**银行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单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转款共689069元的情况;

5、金时花园购房款支付凭证一份,拟证明2014年7月18日原告银行卡消费529044元用于被告购金时花园房屋支付房款的情况;

6、贷款证明、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交购房款而贷款50万元并一直在支付利息的情况;

7、中**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一份,拟证明2015年2月10日原告为被告购买电器消费18399元的情况;

8、收据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购装修磁砖花费46000元的情况;

9、婚纱照四张,拟证明原、被告准备结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罗祖情辩称:1、原告要求返还80万元无事实依据,被告并未收到80万元,只收529044元购房款及用于生活支出的16万元;2、本案属于赠与法律关系;3、本案原告有重大过错,并非被告不想结婚,原告在与被告交往期间同时与其他女性交往;4、本案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的范围,原告是属于给付行为;5、原告赠与的是钱,而不是房子,房子是被告自己买的,根据法律,房子应属于被告。

被告罗祖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怀**医医院彩色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及被告多次要求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告明确声明不肯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才去做人流手术的情况;

2、原告分别与网名为一叶、我的歌声里、杨*、美好天空、肥肥的小蜜蜂、温柔的微笑、若你懂我等网友的聊天、交往记录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同时与佳缘网、珍爱网认识的多名女孩交往;原告在聊天交往过程中明确告诉对方没有女朋友,从未想过与被告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

3、证人周**、杨*证言,拟证明原、被告交往情况及原告与杨*交往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及本院采信理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3、4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第5份证据有异议,认为转账529044元是事实但不能证明用于购房,转账16万元是事实但是用于生活开支,本院认为,原告的3、4、5号证据与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曾转帐529044元用于支付金时花园房款,16万元中6-7万元左右用于房屋装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曾支付689044元用于被告购房及装修、生活开支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6、7份证据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证据6仅能证明原告因经营陶瓷贷款并支付利息的情况,不能证明是为购房贷款,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但证据7与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出钱购买电器花费18399元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有异议,认为原告本身从事陶瓷出售及加工,不能证明所购陶瓷用于被告新房装修,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用于金时花园新房装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9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双方曾拍摄婚纱照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及本院采信理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小孩是原告的,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曾怀孕并做人流手术的情况,但并不能证明被告欲证明的目的,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但对原告欲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是否为原告与他人聊天记录无法确定,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人周**、杨*的证言,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部分相吻合,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开庭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为蓝山县人,被告为芷江县人。2012年1月原、被告通过珍爱网认识,同年3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14年夏天双方拍摄婚纱照一组。2014年7月18日被告购买怀化市鹤城区金时花园住房一套,房款529044元由原告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卡于同天支付。原告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陆续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转帐16万元,被告认可收到16万元并陈述其中6-7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其余为生活开销。2015年2月10日原告为被告新房购买电器在怀化步步高家电部刷卡消费18399元。因原告与被告交往期间同时与其他女性有交往且不关心被告等原因,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行早孕人流手术。2015年12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金时花园房屋以62.6万元的价格出售,售房所得由被告持有。售房后被告将手机停机并删除了原告的微信,断绝了与原告的联系。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双方形成纠纷。原告当庭陈述现双方已无登记结婚基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原告雷**与被告罗**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双方经两年多的了解于2014年拍摄婚纱照并于2015年7月在怀化市区购房,双方缔结婚约的意图明显,原告为被告购房支付房款及部分装修款、生活开销并共同购买家电的行为明显是为以后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作准备,上述费用数额较大,不同于男女交往过程中少量金钱往来,应属于婚约财产的范畴,被告主张上述费用为赠与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双方分处两地,被告发现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交往,且原告不关心被告后,双方渐产生矛盾。被告认为原告无结婚意向,于2015年5月行早孕人流术并于同年12月将所购房屋出售后断绝与原告的联系致使双方产生纠纷。现原告陈述双方已无结婚基础,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及装修款80万元,对该请求,本院认为,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是缔结良好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从双方交往过程来看,双方在处理感情方面均存在不足,这也是导致双方互不信任,无法再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鉴于双方曾共同生活、被告已将新房出售及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予返还原告现金30万元。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罗祖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雷建培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0元,共计14270元,由原告雷**负担10000元,被告罗**负担4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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