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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亿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铁**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献县亿城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中铁隧**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亿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亿城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献县亿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160元,由原告献县亿城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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