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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周XX、李XX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向XX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潘XX、方X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向其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向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三、被告人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五、被告人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方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被告人向其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向其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其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其忠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向其忠撤回上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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