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卯诉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卯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3元,由原告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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