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匡宗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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