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周**、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周**、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0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