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周**、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周**、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周**、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0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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