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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宏诉被告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742元,减半收取1487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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