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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长沙**研究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学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3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于2015年1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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