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黎**撤回对湖南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1元,减半收取2676元,由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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