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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李*、徐**、株洲市**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李*、徐**、株洲市**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撤回对被告李*、徐**、株洲市**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23元,减半收取9361.5元,由原告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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