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酷**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酷**有限公司、上诉人刘**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8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酷**有限公司、上诉人刘**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酷**有限公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