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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镇兴砂村六组与廖树林返还林地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泸溪县合水镇兴砂村六组诉被告廖**返还林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泸溪县合水镇兴砂村六组诉称,原告在本村六塘所有一块林地,该地于1982年3月15日登记于湖南省泸溪县泸政林第01887号山林权证中。被告擅自在该林地的求雨脑和尖坡脑两处毁林开荒进行种植,现又企图长期据为己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出所占原告求雨脑(约0.6亩)和尖坡脑(约1亩)的两处林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溪县合水镇兴砂村六组所主张的求雨脑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于1998年不仅登记在刘**、廖**、和被告廖**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同时也记载在于原踏虎乡马龙口村七组全体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属于重复登记。另外,登记在被告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求雨脑和尖坡脑两块地的面积也与被告实际管理使用的面积不符。因此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清,双方应请求有关部门先行确权而不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泸溪县合水镇兴砂村六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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