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郑**、中国人**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5元,减半收取1877.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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