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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郑**、中国人**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郑**、中国人**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5元,减半收取1877.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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