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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龙**力公司、龙**茂煤矿供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与被上**电力公司,原审被告龙**茂煤矿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熊**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生金、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龙**茂煤矿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熊**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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