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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与被告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诉被告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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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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