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颜**诉被告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颜**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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