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李*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李*、丁**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李**、唐某某、罗*、王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朱需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李*、丁*与唐*才商定每人出资1万元组织小姐到酒店卖淫,尔后,李*、丁*、唐*才分别将1万元交给李*。2014年11月4日,李*、丁*与邵阳**事达酒店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以每月33000元的租金租用佰事达洒店6楼的11间房作为卖淫场所。同年11月6日开始,李*等人招募,容留陈*等多名卖淫女在租用的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并将每位小姐编有工号,同时为每位小姐购置装有避孕套等物品的工作包1个。小姐卖淫按钟时收费,即单钟300-400元,双钟600-800元,单钟提供1次性服务,双钟不限。卖淫小姐按收费金额提成后,接待人员按嫖客消费金额的10%提成。余下收入由李*、李*、丁*、唐*才4人分配。在组织卖淫过程中,李*负责管钱,丁*负责管帐,唐*才负责接待人员的管理。谢*负责记录卖淫小组卖淫钟时、收钱及记账等,每月工资2000元。为了获得更多的违法所得,李*等人又分别召集被告人李**、唐*某、罗*、王某某将印有各自化名及联系电话的小卡片到邵阳市各处散发,为组织卖淫人招募嫖客,并做接待工作及值班放哨,然后按嫖客所会嫖资10%提取工资。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李*等人在租用的酒店内组织卖淫达1100余人次,李*、李*、丁*、唐*才各分得违法所得12000余元。李*、丁*、李*还分别领取提成7700元、4880元、2310元。李**接待嫖客183人次,领取提成费8800元,唐*某接待嫖客63人次,领取提成费1670元,罗*接待嫖客28人次,领取提成费820元,王某某接待嫖客20人次,领取提成费580元。

2015年2月2日,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采信记账本4本、接待嫖客记录、通话详单、排班表、工作包照片、小卡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谢*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追缴物品清单、场地租赁合同、各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李*、丁*等人组织、招募,容留多人卖淫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唐某某、罗*、王某某为李*、李*、丁*等人组织卖淫招募、接待嫖客的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李*、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虽自动投案,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没有如实供述已知的同案犯李*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五、被告人唐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被告人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王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李*上诉提出,他是初犯,且在组织卖淫中作用不大;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李*为从犯,但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的一天,上诉人李*与原审被告人李*、丁*及唐*才(在逃)商定每人出资1万元组织小姐到酒店卖淫,由李*管钱,丁*管帐,唐*才负责管理接待人员、安排值班放哨,李*不参与具体管理,只是散发色情小卡片作客服。李*、丁*、唐*才分别将1万元交给李*后,于2014年11月4日由李*、丁*出面与邵阳**事达酒店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以每月33000元的租金租用佰事达酒店6楼的11间房作为卖淫场所。同年11月6日,李*等人招募、容留陈*等多名卖淫女在租用的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同时又安排谢*负责记录卖淫小组卖淫钟时、收钱及记账等,每月工资2000元。小姐卖淫按钟时收费,即单钟300-400元,双钟600-800元,单钟提供一次性服务,双钟不限。卖淫小姐按收费金额提成后,接待人员按嫖客消费金额的10%提成。余下收入由李*、李*、丁*、唐*才4人分配。期间,李*等人将每位小姐编有工号,同时为每位小姐购置1个装有避孕套等物品的工作包。为了获得更多的违法所得,李*等人又分别招募原审被告人李**、唐*某、罗*、王某某将印有各自化名及联系电话的色情小卡片到邵阳市各处散发,并负责招揽嫖客和接待工作及值班放哨。接待人员接到客人后负责带到佰事达酒店6楼的房间,再喊小姐供客人挑选,被选中的小姐在6楼包下的房间为客人提供按摩、性交服务,事后由小姐或接待人员收钱,小姐的提成当场给付后,由谢*每日将钱汇总交给李*。接待人员按嫖客所花嫖资10%提取工资。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李*等人在租用的酒店内组织卖淫达1187人次,李*、李*、丁*、唐*才各分得违法所得12000余元。另李*接待嫖客160人次,领取提成7700元,李*接待嫖客66人次,领取提成2310元,丁*接待嫖客117人次,领取提成7700元,李**接待嫖客183人次,领取提成费8800元,唐*某接待嫖客63人次,领取提成费1670元,罗*接待嫖客28人次,领取提成费820元,王某某接待嫖客20人次,领取提成费580元。

2015年2月2日,原审被告人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邵阳市北塔区魏源路佰事达大酒店。中心现场位于该酒店6楼。该楼层共11间房,除611、602为工作间外,其余房间均提供卖淫服务场所。

2、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1月23日,侦查人员对在卖淫场所查获的1箱宣传卡片,4本记帐本,3个对讲机,18个皮包,5个带钟点的单据予以收缴。2015年4月16日、4月22日,对李**的非法所得5800元及丁矾的非法所得1880元予以追缴。

3、接待嫖客记录、记帐本证明,李*等人从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1月22日,共接待嫖客1187人次。其中李*(杨*)接待嫖客160次,提成7700元;李*(刘*)接待嫖客66次,提成2310元;丁*(林*)接待嫖客117次,提成4880元,李某鹏(张*)接待嫖客183次,提成8800元;唐*某(小*)接待嫖客63次,唐*某提成1670元;罗*(某杰)接待嫖客20次,提成820元;唐**(唐*)接待嫖客61次,提成580元。

4、邵阳市北塔区佰事达大酒店商户号为1054305701****8POS机于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1月18日的交易清单证明,相关证人在李**刷卡消费的情况。

5、证人左**、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下旬的时候,他们在江北北塔医院附近吃晚饭后,看到在车子驾驶室的玻璃上面夹了1张招嫖名片,左**就打电话过去,对方就说是关于洗澡推油之类的,并要他们到168宾馆旁边的佰事达酒店。他们到了酒店后,有个男子就把他们带进1间客房,然后安排一排女子进屋让他们挑选,分别是600元至800元价位不等,都是服务两个钟,做爱不限次数。他们两个都选700元的,进了客房后,选中的女的就给他们做洗澡、推油、性交服务。做完后,左**在大厅刷卡1400元。经辨认,带他们去的男子叫李*。

6、证人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3日20时许,他用手机拨打“小杨”的电话,对方要他到江北佰事达酒店楼下等,他到达目的地后,“小杨”就安排二三个小姐让他选,当时他要的1000元两个钟头的服务费,因是提前预订的,后优惠100元,谈好900元服务费,他选好小姐后,那个小姐就和他做爱1次,之后陪他洗澡,做按摩推油服务。大概1个小时后,他就到佰事达前台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刷卡消费900元。经辨认,“小杨”系李*。

7、证人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共到邵阳**事达酒店嫖娼两次。第1次是在2014年11月底的时候,他通过微信玩附近的人,看到1个微信账号,里面有照片和联系方式,于是他打电话问是否有小姐,对方告知要其直接到佰事达酒店去。他到酒店后,就有1个男子在楼下把他带到佰事达酒店6楼的1个房间,并安排3个小姐让他选,价格有400元、600元的,400元的就是1个小时做爱1次,600元的2个小时不限次数,他选了个400元。该小姐为他提供按摩、推油和性服务后,那个男的带他到佰事达酒店1楼刷卡400元,并递给他1张名片,名片上写的名字叫“张*”,听口音是邵东人;第2次是2015年1月16日20时许,他拨打“张*”的电话,然后直接到佰事达酒店,他选了上次那个小姐服务2个钟头,刷卡消费600元。经辨认,“张*”系李**。为他提价服务的小姐系王*。

8、证人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8日晚,他通过车子上的招嫖名片用手机联系对方,对方要他到江北168酒店楼下去,他到达酒店后,有人把他带至168宾馆旁的佰事达酒店8楼的1个房间,接待他的男子就安排排1个小组给他服务,当时说好价格是600元,该小姐为他提供按摩、洗澡和性交服务后,他用银行卡刷卡消费600元。因那天太晚,快是凌晨了,故辩认不出接待他的男子。

9、证人熊某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份的时候,他通过车子玻璃看到招嫖卡片,卡片上有1个电话号码及宣传内容,他就拨打对方电话,对方告知提供按摩推油和性交服务,他再问在哪里,对方没有说,他因没时间也没去。过了1个星期星期左右,他又打电话过去问,对方要他到168宾馆楼下等,他到了后,就有1个男的把他带到佰事达酒店6楼的房间,并喊了3个小姐让他选,当时说好全套性交700元,按摩推油和性交1次,1个小时是300元,他就选了300元的小姐服务。该小姐给他按摩推油和性交1次后,他给了其300元就走了。经辨认,接待他的男子系唐某某。

10、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共到佰事达酒店嫖娼2次。1次是2014年12月30日晚上,他通过车子上的招嫖卡片拨打对方电话,对方要他到168宾馆等他,他去后就有人直接把他带到佰事达酒店8楼,在6楼的1个房间里,接待他的姓“王”的男子就带了3个小姐让他选,价格分别是600元至800元,他选了700元的价位服务2小时,之后该小姐为他提供按摩推油和性交服务。1次是2015年1月9号晚上,他又联系姓“王”的男子,该男子就在佰事达酒店8楼喊了4个小姐过来,他选了代号“777”的小姐给他服务1个小时,他在酒店前台使用中**银行的信用卡刷卡消费300元后就走了。经辨认,“王”姓男子系罗*。

11、证人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份的时候,他和“光头”在邵东汽车西站玩时,看到车子的挡风玻璃上有张**名片,名片上写有1个“王”字,他就打电话过去,对方要他到168宾馆后再联系。他到该宾馆后,对方就要他到168宾馆旁边的佰事达酒店一楼大厅等,然后姓“王”的男子把他接到酒店的楼上,后又进来1个男子带了三四个小姐进来让他和“光头”挑选,当时说的价格是600元至800元两个钟,包括洗澡推油和性交,他们各自选了600元的价位。该小姐给他按摩洗澡推油和性交后,“王”姓男子就带他到大厅,他用银行卡刷卡消费600元。经辨认,带小姐让他挑选的男子系李**,姓“王”的男子辨认不出。

12、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份,他在朋友车子上看到1个身份证大小的招嫖卡片,卡片上有1个电话号码,他就用手机打过去问,对方就要他到江北佰事达酒店去看一下。他到了酒店后,名片上的人就把他安排到佰事达酒店8楼1个房间里,后又喊了2个小姐来让他选,当时说的是400元1个钟头的服务费,他选了1个小姐后,该小姐给他洗澡后,按了摩,然后与他做爱1次,后他到前台刷卡消费400元后就走了。经辨认,因时间久远,无法辨认出接待他的男子与提供服务的小姐。

13、证人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2014年11月6日由男朋友李*安排到佰事达大酒店6楼卖淫场所上班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到查获时止,共拿了2个月工资。该场所老板有李*、林*、刘*、唐*。她平时一般都是和女技师(卖淫小姐)呆在611房间,上班时间是下午2点到次日凌晨4点。她主要的工作就是在611房间接对讲机,安排妹子到客人房间为客人服务,并为客人消费记时,然后收客人消费的钱,做整个场子的帐,收的钱除当天女技师的工资外,其余的钱交给李*。女技师大约10个左右,她只记得工号,不知道真名,女技师的工资按交300元提成200元,交400元提成250元,交600元提成330元,交700元提成400元。订房人员按客人消费金额的10%提成。被查获的4本记帐本都是她写的,查获的工作包是她在网上购买的。经辨认,她能辨认出老板“唐*”和“刘*”,能辨认出一起被抓的女技师和唐*某、王某某、丁*、李**、罗*,但不知道他们的真名。

14、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应谢*的要求于2015年1月10日到佰事达从事卖淫,价格按单钟250元,双钟400元计算,其他费用不用管。她每天下午3点到611房间次日凌晨2点半上班,如果客人来了,就会有人通过对讲机呼叫谢*,谢*就叫她们上钟,然后由接待人员带领她们安排与客人见面,她们报价后,就由客人挑选。她的工号是“868”,主要是帮客人洗澡、口交、做爱,双钟做爱不限次数,另加上按摩。她服务后,就给611房间报下钟,收费是专门的人收费,她只到谢*处拿钱。她总共领了650元工资,谢*扣了1700元工资,这1700元包括1000元押金(押三个月),700元的入职费,工包、公牌和服务用品等费用。经辨认,能辨认出同她一起卖淫的“香香”、“佳佳”、“王*”、“某某”及叫她来的谢*。

15、证人符*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外号“佳佳”,她是2014年12月份到邵阳的,当时是1个外号“文文”的女子喊来的,她的工号是“818”,她总共接待客人20来个,总收入四五千元,她为客人主要提供推油、性交服务,推油按摩的钱是由专人来收,做服务的钱一般是当天就结算。经辨认,能辨认出与她一起做事的“文文”、“小倩”、“香香”、谢*和“某某”。

16、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于2014年11月份来到佰**酒店从事卖淫,工号是“768”。她每天是下午2点到佰事达6楼上班,第2天凌晨3点下班。该场所里的小姐分为2个档次,以编号7开头的归为一档,编号8开头的归为一档。服务分二种,1个是客人只射精1次,另1个是2个小时内客人可以无限次发生性关系。如果客人选择1个小时的,编号7开头的的小姐客人需要花费298元(小姐提成200元),编号8开头的要400元(小姐提成250元),如果是2个小时的,编号7开头的小姐客人需要花费600元(小姐提成330元),编号8开头的要700元(小姐提成400元)。但是拉客的有可能会把价钱多讲100元,那么这多出来的就是拉客的和老板分了。她服务后的客人一般是自己收钱后,将余下的钱交给谢*,再由谢*交给老板。她共接待客人70来个,赚了2万元左右。经辨认,抓来的人认识谢*、佳*、文*、某某、小*,另还有个男的林*。

17、证人章某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小名叫“玲玲”,工号是“896”。她是2015年1月通过网上知道邵阳**店6楼招按摩师就来邵阳的,1月10号开始在该酒店6楼从事按摩、推油和性服务。老板和负责人不知道。只认识领班“小*”。她上班的后,“小*”给了她“896”工牌和皮包,扣了她300元钱。按要求她们是下午2点到次日凌晨2点要在宾馆611房间,没客人就在房间里玩,有客人来了就有人拨打611房间电话,然后谁愿意去就去,被选中的就到611房间拿到工牌包,带客人到房间去,然后打电话给611房间报上钟时间,服务完后,又打电话到611房间报下钟时间,客人出门时有人在收钱,客人走了后她再去和“小*”结帐。经辨认,陈*、许**、符某花、叶**、王*、吴某某是该场所的技师,谢*是领班。

1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2015年1月12号来到邵阳市,跟陈*租住在一起,因经常到佰事达酒店打麻将,就认识了谢*,谢*喊她到酒店6楼上班,就是客人洗澡后陪客人做1次爱,完事后得到250元工资,他就同意了。1月22日下午15时,她就到酒店6楼上班,工号是“889”,大家叫她“某某”,当天做了1次服务,但没拿到工资,但听说拿工牌时要扣300元入职费、工包费。经辨认,能辨认出其他违法人陈*、佳*、王*、香香、小*,章**、叶**。

19、证人许某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明,她是2014年12月20号左右到邵阳市从事有偿性服务。在这里工作10多天后就回到武汉,2015年1月中旬又来到佰**酒店611房间从事卖淫活动直到1月22日被抓获。她工号是“728”,提成分为330元和200元,330元的服务90分钟,200元的服务60分钟,共接待客人20多个,赚了4000多元钱。经辨认,只认识“文文”、“某某”、“小*”,但不知道其真名。从她包内提取的2张标有技师“728”的小费单(1张330,1张200)是她1月20日应得的服务费,但还没从“小*”处结帐。

20、证人叶**的证言证明,她是2015年1月17日到邵阳**店6楼从事推油、按摩工作的,就是将橄榄油滴在客人身上,然后对客人进行按摩,在按摩后用手对客人的生殖器“打飞机”,她没有工号和小名,她推油按摩的费用是1次300元。没有接待为客人作性服务。

21、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2015年1月21日下午到邵阳市找“佳*”玩,当晚过夜的时候认识“文文”、“香香”的,但不知道其真名,只知道“香香”、“文文”、“佳*”在佰事达酒店6楼从事卖淫工作。经辨认,她能辨认出“香香”系许某香,“文文”系陈*、“佳*”是符*花

22、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结帐记录证明,他是佰事达酒店的经理,该酒店6楼是他租出去的。2014年11月6日左右的上午,有1个男子到他们宾馆前台说要租1层宾馆居住,他就告诉说不能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后来谈好30000元每月,将6楼11间房承租,该男子用本人身份证登记住宿的时候,他才知道该男子叫李*,到了2014年12月18日,宾馆清洗地毯的时候,李*又搬到8楼,大概住了1个月时间,到了2015年1月13日,李*又搬回6楼,李*具体做什么不知情,听保安说那里人都是晚上来,凌晨走了。李*共交了6万元给宾馆,后面半个月还没有交钱,李*刷卡是按标准收取1.5%的费用。经辨认,他能辨认出承租酒店的李*。

23、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5年1月份用手机拨打宣传卡片的电话号码,对方就要他到江北168宾馆,他到了之后,就打电话给该男子,后有1个比较瘦的男子把他带到佰事达酒店楼上,并喊了1个小姐到他房间给他服务,当时讲好是600元服务两个钟头,那个小姐在房间里先帮他洗澡1次,之后按摩了一会,然后和他做爱1次,他付了现金就走了。经辨认,对接待人员和服务小姐不认识。

24、通话记录证明,上诉人李*、原审被告人李*、丁*、李**、唐某某、罗*、王某某在案发时间段的通话记录情况。

25、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北公(治)决字第42至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书证明,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李**、丁*、罗*因介绍卖淫于2015年1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26、辨认笔录证明,李**辨认出负责管接待员的唐*系唐*才;李**辨认出卖淫女陈*、章**、许**、符*花,但不知道外号及名字,能辨认出为组织卖淫的杨*(李*)、某*(罗*),林*(丁*),唐*(唐*才);丁*能辨认出谢*、李**、刘*(李*)、小*(王某某)、杨**(李*);李**、唐*某、罗*、王某某分别能辨认出管理客户的经理唐*(唐*才)。

27、场地租赁合同证明,原审被告人李*、丁*与北塔**酒店经理刘*刚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每月租金3万元。

28、工作包及宣传卡证明,卖淫小姐的工牌及工作包,内含避孕套等物,以及填有电话号码的宣传卡片。

29、排班表证明,原审被告人李*等人站岗及早、晚班人员的安排。

30、情况说明证明,李*于2015年2月2日16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就是“杨*”,并伙同李*、丁*等到人在佰事达酒店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

31、上诉人李*与原审被告人李*、丁*、李**、唐某某、罗*、王某某均对以上犯罪供认不讳。

32、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人李*、丁*、李**、唐某某、罗*、王某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与原审被告人李*、丁*等人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李**、唐某某、罗*、王某某为李*等人组织卖淫招募嫖客及其他协助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李*、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犯罪后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已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根据其投案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李*上诉提出,他是初犯,且在组织卖淫中作用不大。李*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李*为从犯,但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经查,李*在组织卖淫中,参与出资与分红,期间又散发色情卡片,接待嫖客66人次,虽在组织卖淫中没有参与具体管理,但原判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已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非量刑过重。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