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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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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