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冯**、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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