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炎陵县十**林管理协会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炎陵县十**林管理协会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炎陵县十**林管理协会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县十**林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炎陵县十**林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炎陵县十**林管理协会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