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付海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株中法知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中,经调查付海浪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株中法知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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