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四喜与被告盛浩航、南县天**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四喜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四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周四喜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黄*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株洲市芦淞区欣月佳**委员会与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谢玖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吴*、宁佐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付海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童**与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