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盛浩航、南县天**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四喜与被告盛浩航、南县天**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四喜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四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周四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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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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