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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乙(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婚后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嗜好赌博,因家庭琐事经常殴打原告,近几年的家庭日常开销和儿子的抚养费用都是原告独自承担。2015年10月29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被迫向左**出所报案才制止了被告的家暴行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继续生活下去没有意义,儿子现在已经年满15周岁,应由被告抚养为宜,综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同村的邻居,从小认识,相互了解,经媒人牵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直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社区经营蔬菜生意,后来被告经营出租车生意,原告则在雨花区一家小学打工,夫妻关系非常好。2011年下半年,被告在外开公交车,平时较少回家。2014年6月19日被告回家拿东西时发现原告与他人同居,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忍气吞声,希望原、被告和好如初,但原告自此便经常深夜不归家,被告依然没有半点怨言。2015年10月29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当时被告还没起床,原告便用手掐住被告的脖子,被告用手一拦便打到了原告的脸,但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综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考虑小孩正在读高一,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村邻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李**(曾**)。近两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以及原告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等原因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长沙市雨**木岭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同村邻里,婚前对彼此的情况较为熟悉,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且生育了一子,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两年来,双方虽产生摩擦,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且被告不予认可,故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被告愿意修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甲要求与被告李*乙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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