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6日本院组织合议庭对该案证据进行了合议。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