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怀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怀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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