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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71元,减半收取9635.5元,由原告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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