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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4元,免予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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