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麓**限公司诉被告胡**、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麓**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20元,减半收取346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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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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