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诉被告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123元,减半收取20561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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