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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开庭审理,2016年1月25日继续审理。2016年1月25日继续审理时,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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