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开庭审理,2016年1月25日继续审理。2016年1月25日继续审理时,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郑**与株洲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拼诉刘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成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龙**、湖南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株洲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材经营部与江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有限公司诉周天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翟**与被上诉人荣丽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龙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